
|
物探测量队保健对象补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委保健委《关于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通知》精神(皖健字〔2003〕001号),参照局《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机关保健对象补充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皖煤地人〔2020〕19号),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保健对象范围 我队在职或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保健对象),不含特聘、外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对象因调离、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本级或现岗位,自相关文件生效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二、保健补助标准 1.保健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大病救助等办法结算后的符合医疗报销目录内自付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同时,一个年度内报销费用累计不超过 20万元,超出费用不再纳入保健补助。 2.对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须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通知本单位劳动人事部。 3.住院床位费每日 60元,包干使用。 三、保健补助报销办法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健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与定点医院或宿州市医保中心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凭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经卫生所核对,劳动人事部审核,分管领导审签,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四、监督管理 1.保健对象报销时提供资料要真实有效全面。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不予报销。 2.保健对象名单由政治部提供,并实时更新。 3.劳动人事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医疗保健补助报销手续的审核,做到合规、准确。 4.本暂行办法随国家、省及局相关政策可作随时调整、修改。 5.本暂行办法自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物探测量队。
|
上一条: 关于调整队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及 职责分工的通知 |
下一条: 关于印发《物探测量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 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