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物探测量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管理,强化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外出、请假制度 1.队主要领导离队外出或请假等,按局《安徽省煤田地质局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皖煤地发〔2019〕12 号)规定执行。队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离队外出或请假,需提前向队党委书记、队长请假,回队后及时销假。 2.各部门负责人外出或请假1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队主要领导批准。外出或请假须提前向本部门人员通报,并做好工作安排。 3.各单位负责人外出或请假3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须经队主要领导批准。外出或请假须提前向本单位班子成员通报,并做好工作安排。 4.各部门、单位副职外出或请假3天以内的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向分管领导报告;3天以上7天以内的,须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须经队主要领导批准。 5.一般工作人员外出或请假3天以内的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的,须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须经队主要领导批准。 6.工作人员请假超过30天的由队长办公会议审批。 7.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书,经队卫生所负责人核实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8.工作人员请探亲假,事先经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经分管队领导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核准、登记。探亲假期限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执行。 9.女职工请产假,男职工请陪护假时,请假前由队计生专干核实签字,经所在单位(部室)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劳动人事部登记记录。假期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执行。 二、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各部室、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队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需事先向队主要领导请假,并通知主办部门。根据会议或活动内容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各部室、单位副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需事先向本部室或单位负责人请假,由负责人向主办部门或主要领导请假。 三、请假方式和其他要求 1.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请销假报告制度,按规定程序,填报请假销假呈批表办理请销假手续。 2.外出、请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单位。返回或假期结束应向批准外出的单位领导销假。临时请假或紧急请假可以采取短信、微信或书面形式,应取得领导批准回复。事后,按照程序补办手续。 3.各部门、单位正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离岗。 4.对擅离岗位、请假未获批准自行离岗、无故超假等行为按旷工处理。 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上一条: 物探测量队信访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
下一条: 物探测量队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