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测量队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队临时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岗位用人需要,保障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应本着工作实际需要,精简高效,节约成本,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先审批后用工的程序,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临时用工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临时用工范围:为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短期、临时性、季节性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及其他本队职工不能胜任的临时性工作。

第四条 临时用工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从事体力劳动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从事辅助工作(管理、后勤保障等)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工作。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本单位有整训期职工时不得聘用临时工,本单位职工不能胜任的岗位工作除外。

第三章 临时用工程序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用工单位或部门填写《临时用工申请单》,劳动人事部审核,报分管队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临时用工申请单》交劳动人事部汇总、统计、保存。

第八条 各部门临时用工,由劳动人事部办理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第九条 各单位项目临时用工,由各单位或项目部与本人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一式叁份,各用工单位、临时工本人、劳动人事部分存。

第十条 临时用工协议期满或完成协议约定工作内容,临时用工协议自然终止。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一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和工作内容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报酬协商需做好记录,经双方参与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单位,严格临时用工考勤管理,按时发放报酬。

第十三条 临时用工的必要劳保用品或工具应及时发放。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及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临时用工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聘用退休职工从事技术、辅助工作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的应续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在用工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法》或本办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聘用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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