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测量队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用的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便于操作的原则,依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队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要完成下列出差审批手续:

1.工作人员出差前,要认真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并将出差的公务目的、出差天数、部门名称和人员姓名填列清楚完整。

2.出差审批程序:(1)部门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队分管领导批准。(2)部门负责人需报队分管领导批准。(3)队领导出差,执行队有关报告制度并需队领导之间互签。

3.工作人员出差完毕后,需同时出具差旅费审批单和报销单方可报销。出差回程后两周内凭有效单据依照本办法报销,有特殊情况两周内未能报销的,必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须经分管队领导批示方可报销。三个月内不报销的,出差人不再享受差旅补助。

第二章 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的方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正副队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入住单间、标准间(每人一间);其他人员出差,可入住标准间(每2人一间,同性),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一人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比照省直机关标准执行(见附件2)。住宿要本着就近方便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 住宿费报销办法:

出差住宿一律通过公务卡结算,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发票和pos单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也不予奖励。

 生产、管理人员出差到现场工地的,原则上居住在项目部租用的房屋,特殊情况就地住宿;日住宿标准按第六条表列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章 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九条 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应当是规定售票窗口出售的电脑发票,若在站外乘车无电脑票据的,应写出说明,注明事由、时间、地点,部门领导及分管队领导单独签字批示,且报销金额不得高于相应的电脑票据金额。

第十条 交通费开支标准

交通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项目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交通工具

副队(处)级以上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其他人员

同上

同上

-

按实报销

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十一条 交通费开支报销办法: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晨七时之内,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以列车时刻表为准,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购同席卧铺车票。

乘坐软卧、软座(席)列车的,分别比照同列火车的硬卧列车票价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计发市内交通费2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计发市内交通费80元(目的地距离单位常驻地150公里以外)。同时赴机场、车站等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不再报销(有出租车费用的,由队长单签方可报销,同时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工作人员带(跟)交通工具出差的,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参加各种培训、会议人员,只计发往返当天的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天∕人;在培训、会议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乘车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实不便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须经队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四章 补助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天,计算补助费时,一律以目的地为依据。

天数计算标准以所在目的地天数为准,其中两头计算以车票为准;车票无载明日期的,应比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带(跟)车人员出差回来报销补助时,必须注明所跟车辆司机。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上午七时之内,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以列车时刻表为准,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购同席卧铺车票而未购卧铺票,乘坐普快、直快列车,可按实际乘坐票价(不含候车空调服务费、购票手续费、补票手续费、人身保险费等票价以外费用)的60﹪计发乘车补助费。中途转车的,不连续计算乘车补助费。

 符合本条㈢款规定条件的,乘坐特快列车的,按实际乘坐票价的30﹪计发乘车补助费。

在东到朱仙庄,西到二铺,南到桃园,北到符离镇及其范围以外的,方可报销补助费。

凡参与野外项目施工的,按野外津贴执行,一律不享受出差补助。

大、小车司机因公出差除按本条㈠款标准执行外,每月月底凭单位派车单,按公里表上记载的当月公里数乘以0.10元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乘出差期间,事先经队长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自行绕道旅行的,其绕道车、船费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并不再发放期间的补助费。

第五章 关于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关于探亲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职工探亲不分等级,一律报火车硬席座位费、长途汽车费、轮船四等舱位费(不含公交车、打的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六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工龄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扣除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三十后的差额部分方可报销。

职工探亲确需在途中周转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其标准为200元/天。

职工探亲期内的出租车费、公交车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大、中专学生可报销一次单趟来队报到的火车或长途汽车票费用。

第十六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及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六章 学习、培训人员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经队批准工作人员外出(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报销标准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路途时间超过一天的根据车次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外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物探测量队差旅费管理办法》(皖煤地物测发〔202233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物探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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