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测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持续推进全队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队属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单位监管、增强行业自律,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社会监督。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科技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为本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物探测量队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履行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所有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严格执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队上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活动。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安全质量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第十条 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全队总体战略发展规划之中,实现安全生产和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积极探索保障安全生产的新方法新工艺等,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提高本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由安全质量部牵头负责实施。

十三 队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任由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党政领导、各单位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学习国家领导人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国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分析研究全队安全生产现状,落实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3.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并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监督指导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宣教培训、开展活动等;

5.组织对全队事故的调查,对安全生产事故中严重失职、渎职人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

6.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统筹规划,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7.《物探测量队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的其他职责。

十四 队属各单位、各部门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接受队统一安全监督管理,其行政正职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目标负领导责任,要组成以行政正职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1.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化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相关部门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施工一线的日常培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严格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等程序,确保产品合格、发放合规,监督、教育职工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规范、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确保经费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监控与防范;

6.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7.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保障施工设备设施安全,防护可靠,维护到位;保障生产材料、物资满足安全质量要求;

9.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积极推动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建设;

10.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整改。

其他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按照《物探测量队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按照分工抓好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十五 安全质量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协助队领导和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

2.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组织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各类会议和各项活动;

8.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绩效考核与奖惩兑现;

9.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0.具体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1.负责本单位安委会日常工作;

12.《物探测量队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停工、停产、责令整改与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队上在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工程设计、项目施工、设备设施配备、“四新”应用、生产经营目标制定与考核等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切实解决安全问题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干扰或阻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如有发生,相关人员有权向上级或行业管理机关举报。

十八 队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提出处理建议,对纪检相关问题和线索进行受理。

十九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等情况时,有权建议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依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十 全体职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二十一 全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管理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

(一)控制目标:杜绝重伤及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工作目标:

1.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属地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化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有效提升;

3.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投入、严格安全风险管控、深入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强化考核问责、做好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做好应急管理、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等。

二十二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总目标要求,在安全质量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目标,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提交队安全质量部备案。

二十三 队分管领导和安全质量部对各单位的目标实现情况按阶段或按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每年年终,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防控、防灾抗灾、应急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惩戒,对造成生产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罚、问责和追责。

第二十四条 全体职工有权依法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队上鼓励生产一线从业人员积极如实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

安全质量部负责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或委托核查、协调督办、信息沟通等事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相关负责人,需落实整改措施的应督促落实。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

二十五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物测队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各级干部职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行“一岗一责任 ”,力求定量化、程序化,责任清楚,落实到个人。

二十六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学习相关规定、会议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要求,统一协调和落实各项安全任务,做好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七 严格执行《物探测量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各类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持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程,不断探讨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监督管理的新思想新方法新途径,使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职工学习各项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辨识危险源,进行安全交底,了解各工种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 严格执行《物测队安全检查制度》。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其施工项目的进度情况严格按照《物测队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安全自查,安全质量部每季度应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同时应根据生产经营与项目施工情况开展经常性、不定期的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组应明确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等,对照项目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出具安全检查结论,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安全考核的依据。安全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安全质量部应对所有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特殊情况除外),并形成检查意见。对安全工作不细致、不认真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部位要及时处理并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并及时验证。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安全自查。对施工的每个项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组应由本项目主要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人员组成。安全检查要认真、细致、深入、全面,防止走过场,同时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三)安全检查要以查安全思想、查安全管理、查安全隐患、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措施、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查安全整改为重点,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职责的执行情况,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限期解决,责任到班组或人头,不留死角。

(四)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安全检查工作,如实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虚心接受批评教育,积极及时整改。

第二十 严格遵守执行《物探测量队危险源辨识、评估管理办法》和《物探测量队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各单位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在具有较大危险和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业场所、库房、爆炸物品、重点设备设施等区域,应保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挡墙、警戒线或安全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紧急逃生出口或疏散通道要设立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关闭安全设备设施。

三十 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改善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应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三十一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各单位及部门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保持记录,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发放标准按期发放,严禁使用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及部门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规范佩戴、使用。对因劳动防护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二 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和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并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十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合格有效期内上岗作业。

三十四 在分包工程或使用外协队伍时,应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队伍,并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加强对分包工程或外协队伍的监督,严禁非法转包行为。

十五条 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保证生产现场材料、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设备设施布置规范,安全生产标志牌、危险源标识牌、文明施工标识牌等醒目、齐全。

十六条 单位、各部门要不断改善生产工作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作业环境的污染,减少或避免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危害。对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对有关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身心健康。

十七条 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安全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台帐建设,做好各类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决策、反馈工作,做好各种安全管理资料的登记、汇总、建档工作。

十八条 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竞赛等活动,鼓励各单位创新安全活动方式,提升活动效果。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本队的《综合应急预案》等,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施工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十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质量部,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质量部报告队有关领导。

十一条 当发生死亡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权限和报告要求,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事故。

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十三条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如实配合调查组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追究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四 对重伤、重大经济损失及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质量部、工会、纪委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部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经党政审批执行。

四十五 队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等及时、如实上报领导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结案后应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现场证据、相关证人证词等报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十六 对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切实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四十七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信息管理,队事故调查小组将涉及事故的有关图片证据、视频证据、文字报告、谈话记录、医疗证明、有关证件、处理处罚证明、整改材料、吸取事故教训材料等上报安全质量部存档。

四十八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依据队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四十九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不与地方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处理结果相抵消。

五十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奖惩挂钩。

五十一 对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抗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表彰。

五十二 实行年度安全考核。得分90及以上(含)为达标。得分90以下的为不达标。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会同安委会相关人员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理: 

1.发生一次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负直接责任班长免职并扣发5000元绩效工资;项目经理及项目所属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每人扣发 5000 元绩效工资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项目安全员等相关责任人员每人扣发 3000 元绩效工资。经济处罚上缴财务部。分管安全领导约谈公司经理,并在全范围内通报。

2.发生一次死亡 1 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负直接责任的班长、项目经理、项目所属公司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免职,班长、项目经理、项目所属公司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及队安全部门负责人分别扣发5000 元绩效工资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经济处罚上缴财务部。事故单位党支部及主要负责人向党委作书面检查,队分管安全及业务领导、党政正职执行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皖煤地发〔2024〕17号文进行处罚。事故处罚结果全队范围内通报。

3.发生一次死亡 2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负直接责任的班长、项目经理、项目所属公司经理和党支部书记、队安全部门负责人免职处分,扣发6000 元绩效工资经济处罚上缴财务部。事故责任单位党支部及主要负责人向党委作书面检查,队分管安全及业务领导、党政正职执行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皖煤地发〔2024〕17号文进行处罚。事故处罚结果全队范围内通报。上述处理处罚决定不取代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二者按照最严格的档次进行行政处理、最高的数额进行经济处罚,但二者不重复执行。

对重伤、重大经济损失等责任事故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的情况,视情节由分管安全领导会同调查组对各单位问责谈话。事故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取消年度晋级、晋升资格。

严禁隐瞒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严禁在安全事故调查和举报核查中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十四 本办法未含内容依照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已含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遵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队安全生产委员会

    五十五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物探测量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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