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测量队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伤害,为职工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根据国家、省、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队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队各单位、项目部的各工种。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

3.设备管理部根据生产需求和库存情况提报计划,报经营管理部,经队办公会议审批后,由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采购。

4.供货单位必须有劳保用品生产及经营能力,具备劳保用品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5.单位采购的劳保用品是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规范的合格产品,单位在做好费用预算前提下,按标准采购最新规格、防护效果最好的劳保用品。

6.采购的劳保用品经设备管理部、劳动人事部验收合格后,交由设备管理部入库保管。

7.劳保用品发放,由劳动人事部根据各岗位、工种,对照标准,规定时间填制领取单到设备管理部领取。劳动人事部做好发放记录。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8.职工脱离原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劳动保护用品,待回到原生产岗位以后,再按规定发给,并顺延使用期限。

9.职工从事多工种或改变工种,按从事主要工种或改变后的工种领取劳保用品,并重新计算使用期限。

10.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穿用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质量部、劳人部要经常到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11.职工应珍惜劳动保护用品,经常换洗衣物,对出现的掉扣、脱线、破洞等要及时修补,维护本队良好整体形象。

12.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变卖。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劳保用品丢失或损坏,由个人承担补发费用。因不可预见事情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经所在单位领导证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补发。

四、附则

1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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