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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测量队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落实局党委“12481”总体工作思路,提高设备管理效率效益,实施新一轮设备提升行动,提升核心竞争力,按照《安徽省煤田地质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装备管理新要求,推动我队设备“一体化提升”,加强我队设备专业化、集中化管理;保证设备的利用率及完好率,控制费用、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推进我队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任务 1.坚持规划引领。专用设备配置应符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设备建设规划》确定的方向、范围、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执行;公务用车标准参照《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的各项机制,努力做到认真规划、合理选购、监管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成立队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由队领导及设备管理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组成,队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设备管理部。主要是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对我队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条 管理范围 设备管理部为全队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管理范围为全队的物探设备、测量设备、办公设备以及车辆、机械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建档设备。主要负责全队设备的选型选购、技术支持、监督检查、外部协调、及维护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勘专用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 设备的新购与升级 1.地勘设备的新购和升级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队属各单位如有地勘设备新购或升级需求,需提交新购或升级设备需求申请以及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采购标的物主要属性特征、风险及防范措施等。)经队党委会审议集体研究通过后,由设备管理部按照《安徽省煤田地质局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于每年 9 月底前,向局科技装备处报送下一年度设备新购和升级计划; 2.年度计划范围内的新购和升级设备,单件价值 100万元(含 100万元)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队党委审议通过后,队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和程序自主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应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报局备案; 3.单件价值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经队党委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局审批; 4.因工程施工和市场开发等在年度计划外急需新购和升级设备的、年度计划调整的,单件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经队党委审议通过后,由队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和程序自主购置,报局备案,年度新增采购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单件价值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须专题申请报局研究决定; 5.设备的验收与入库:新购与升级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开箱验收,核对设备型号、数量并填写开箱验收单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设备的使用 1.设备管理部负责地勘设备的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日常维护; 2.队属各单位在项目确定后,使用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填写借用设备申请(填写设备型号、数量、项目名称、需要使用时间等)由设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至设备管理部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3.领取设备时,应由设备使用单位派相关的技术人员与设备管理部清点数目,进行设备的交接测试,确保设备出库完好,并填写《设备交接单》,双方经办人签字; 4.地勘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队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归还仪器设备,不可无故长期将仪器设备闲置不归还,不可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并服从队设备调配。设备入库时由设备管理部对设备进行验收测试,清点数目,完好设备与故障设备应分类入库。并按《设备交接单》验收; 5.测绘设备每年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由设备管理部送往测绘仪器专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六条 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队属各单位生产期间负责设备的使用、保管,并配合设备管理部在生产期间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设备管理部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性能适时安排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地质专用设备仍执行原中国煤炭地质总局颁发的检修规程;通用设备执行国标或有关部颁规范;尚无规范和标准的可参照出厂技术标准执行。设备维修原则上由设备管理部内部维修为主,内部无法维修的仪器设备,需向分管领导请示后方可外出维修。 1.队属各单位使用设备期间,需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专用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向设备管理部及分管领导汇报,由设备管理部与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询价、修理方案后,方可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外出维修; 2.测绘仪器、物探仪器不得随意、盲目拆卸,其修理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认真做好设备的检修记录和更换材料的明细清单; 4.停产期间,物探、测绘等专用仪器,由设备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第七条 设备的调剂与租赁 队属有设备调剂需求的单位,须向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调剂申请,由设备管理部报队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局审批,经局组织供需双方协调同意后,双方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就调剂使用方式、使用时间与费用、设备完好保证等签订调剂使用协议。
第三章 办公等通用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 通用设备管理范围 办公设备的审批购置、验收与领用、设备变更调配、设备及车辆的维修、借用、报废等。 1.办公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办公电脑(含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软件、办公桌椅等物品; 2.办公设备的采购:我队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办公设备,按照《物探测量队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每年9月底前由各单位、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计划,提交设备管理部汇总并编制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计划报财务部复核、队长审核后,报队办公会议审议; 3.计划外的办公设备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购置的理由,由分管队长审核,并报队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设备管理部实施; 4.办公设备实行编码管理,由设备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在办公设备交付使用的当天,进行登记并统一编码,填写设备卡片,粘贴资产标签(资产标签的内容包括:设备型号、资产编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责任人等),建立设备台账; 5.办公设备的转移管理:办公设备的出借、调入、调出、报废等,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设备管理部与财务部会审,由分管队长审核确认并报队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办公设备的内部转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设备管理部与财务部会审,由分管队长审核确认,报队长批准后实施; 6.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办公设备是队固定资产,不得挪做他用,不能占为己有; 7.办公设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设备管理部进行技术鉴定,符合维修条件的且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维修费用,报分管队长审批;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报队长审批; 8.办公设备的毁损: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办公设施毁损的,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部及财务部, 由设备管理部派专人进行鉴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9.办公设备的丢失: ⑴因盗窃而丢失的办公设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上报分管领导,由设备管理部及财务部备案; ⑵因管理不当而造成丢失的办公设备,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部及财务部,按照该办公设备的余值,处罚部门负责人,罚款从部门负责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 1.车辆驾驶员需先向本单位负责人及设备管理部负责人汇报情况,由设备管理部组织鉴定后,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维修费用,报分管队长审批;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报队长审批,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需提交队长办公会审议; 2.原则上队属车辆需在与我队签订维修合同的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的,可在相应车辆4s店进行维修。对于车辆在宿州市辖区外发生故障无法行驶或影响行车安全等特殊情况,需向设备管理部报备后,在故障发生地进行维修。
第四章 设备的报废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勘专用、通用办公设备、车辆等设备应当予以报废处置: 1.对于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设备; 2.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 报废处置程序 1.按照《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物测队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由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设备管理部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队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销账处理。 2.需报局审批报废的,待局批复后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销账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与财务部每年对我队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清查,清查时应做到标签与固定资产卡片号相符、清单与明细帐相符、明细帐与总帐相符。对于不符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做出书面说明,设备管理部在固定资产清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固定资产清查情况专题报告队领导,同时对办公设备的变动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随机前往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专用设备的使用情况、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情况,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1.队属各单位未按设备管理规程规范使用设备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依然不合格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处罚; 2.因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坏的,视损坏程度及情节严重程度,经设备管理部鉴定评估损失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队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3.因保管不当导致设备丢失的,应按设备原值给予赔偿。并及时书面上报设备管理部备案; 4.对丢失设备隐瞒不报并私自采购冲抵的,一经发现,将按设备原值的3倍价款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队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物测队设备管理办法》(皖煤地物测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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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关于印发《物探测量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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