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测量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队党委、行政集体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推动物测队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实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选择最优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确保正确行使权力。

(三)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执行,不断提升重大决策法治化水平。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强化决策执行,避免久议不决、执行拖拉。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重要部署、重大措施 

(二)需向局党委行政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以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三)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安全、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工会群团建设以及保密、平安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重大部署安排及制度制定。

(四)全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科技创新、资产财务、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部署安排及制度制定。

(五)审计等重大事项

队机关及实体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队属各单位的考核、奖惩相关事项。

)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决定本单位权限内的人事任免、招录等重要事项。

(二)确定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事项。

(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购建项目、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及处置等相关事项。

(二)年度装备购置计划等相关事项。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评选等相关事项。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大宗材料、设备及劳务采购等相关事项。

(二)各类外部大额借款等相关事项。

队年度预算支出、追加等相关事项。

)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及程序

第八条 决策形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采用队党委会议或队长办公会议形式。

(二)队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班子成员,应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行政班子成员,应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队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体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职工代表列席。

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队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建议、队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虑后确定。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第九条 决策程序

(一)充分准备。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应提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交全面的专家评估、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材料。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过适当形式与相关单位、部室进行酝酿沟通,形成成熟意见。经班子成员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方可提报议题。   

(三)确定议题。相关单位、部室在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工作后,应提前向队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议题申请表、议题提请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材料。

队党政办公室原则上提前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材料报班子成员,确保其有必要时间了解情况,以提高决策效率。

没有列入议题的重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民主讨论。队党委会议、队长办公会议需要进行表决的,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态或签字表明意见的方式进行表决。在讨论、表决时,每位党委班子成员应发表明确意见。

(五)形成决议。队主要负责人应当采取末位表态方式,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表决事项方可通过。

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会议决定问题,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六)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队党委会和队长办公会由专人记录,要明确记录会议具体讨论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和落实单位、部室及负责人等内容。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报队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印发。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等材料应存档备查。

(七)认真执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形成决策后,应按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相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依法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八)严格落实保密纪律。决策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委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构成员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履行审批、事前报备、公示等手续的,在决策后应履行相应手续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或分工职责不明确的,由队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三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单位、部室应当拿出决策实施方案,确保决策落实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队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队各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为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队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定期将决策进展、落实情况向队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队领导班子每年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除需保密的事项外,应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队党委通过专项督查、考核、审计等工作对全队各单位、部室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致使队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但出席决策会议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参与决策人,可免除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将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严重影响和较大及以上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上级规定调整,导致本办法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限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队其他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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